(詩巫28日訊)性侵15歲的親生女兒,前軍人被提控7項強姦及兒童性侵罪案法令之罪控,被告俯首認罪後,共被判處66年監禁及34鞭,基於7項囚刑皆從逮捕日開始計起,因此被告僅需坐牢18年及34下鞭笞。
被告為40歲的莫哈末哈密,曾是一名軍人。控狀1至3指,被告分別於今年3月11日、3月26日及4月1日凌晨3時,在烏也路處的住家,強姦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15歲10個月大的女兒。
被告此舉被控3項皆牴觸刑事法典376(3)條文,強姦罪控。在該條文下,牴觸者一旦罪成可被判處坐牢8年至30年,另須施以鞭笞不少於10下。
控狀4至7指,被告分別於今年3月11日、3月26日及4月1日凌晨3時,在烏也路的住家,觸摸受害者的身體,即肢體上性侵受害者。
被告此舉被控3項皆牴觸2017年兒童性侵罪案法令14(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14條文下被判刑。在該條文下,牴觸者可被判處坐牢不超過20年,另須施以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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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受害者是寄宿在學校宿舍,於今年4月12日晚上8時,受害者告訴校方,她回家與父親同住期間,被自己的父親性侵。於是,原告(老師)就帶受害者向警方報案。
被告今日對上述的罪控表示認罪後,向法庭求情時指,家中有年邁和有健康問題的父母親需要照顧,自己的所作所為已感到後悔,並承諾不會再重犯。
被告也說,如果可以給他第二次機會,他一定會做一個好丈夫、好父親,好好照顧家人,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副檢察司表示,被告曾是一名軍人,在此案件中,被告作為受害者的親生父親,卻濫用了受害者對他的信任,對受害者伸出魔爪。
副檢察司要求法庭給予嚴懲,以保護未成年受害者的利益。地庭法官宣判被告在第1至第3罪控,每項罪控須處以18年監禁及10下鞭笞;第4至第7罪控,每項罪控處以3年監禁及1下鞭笞。
基於7項罪控的囚刑皆是從逮捕日(4月21日)開始計起,一次被告須坐牢18年及34下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