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被告為48歲的陳某,被控於2019年2月22日約中午2時,在阿邦阿都拉欣路一帶的快遞公司,被發現販賣2320.50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而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第39B(2)條文下受罰。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及鞭刑不少於15下。
案情顯示,被告在案發時正在該快遞公司領取包裹,在成功領取包裹後被埋伏的大馬關稅局官員逮捕。
關稅局官員在被告所領取的包裹內發現3個塑膠袋,經化驗證實為2320.50克的安非他命。
被告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曾經表示他是受一個叫「Monkey」的人指使他到快遞公司領取該包裹。惟法官在今日的判詞中表示,辯方則無法證明「Monkey」的存在以及未曾叫他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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