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控在2018年11月27日向古達國消部提交8份造假文件,以領取17萬2980令吉的燃油供應費。
被告申報的款額最少8100令吉、最多3萬零780令吉。
被告今在亞庇地庭面對8條刑事法典第471條文控狀,俯首認罪。
其代表律師安里諾欣告訴法官,被告乃初犯,家中有妻小需要照顧,並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懺悔,求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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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當事人並沒有從中獲益,因為沒有領到錢。」
控方則認為被告罪行嚴重,且案件涉及款項數目不小,要求法官嚴懲,以儆效尤。
法官阿布巴卡馬納最終判處被告每條罪名坐牢1天、罰款6000令吉,違則坐牢4個月。
惟8項監刑同時執行,被告因此只需坐牢1天和繳付罰款後就可重獲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