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6日訊)交通部長拿督斯里魏家祥宣布,即日起,使用特定的微型交通工具(mikromobiliti)上公路將被對付,違者最高可罰款300令吉。
他指出,特定的微型交通工具不得在所有公路上使用,私人地段除外。
他說,陸路交通局與警方將根據此次的禁令執法,一旦被發現在道路上使用被禁止的特定微型交通工具,將視為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333法令),同時也會在此法令下被定罪。
(i) 輕便摩哆(Moped)
(ii) 特定的微型機動車,例如電動滑板車、引擎滑板車、人力滑板車
(iii) 行動輔助工具(PMA)
至於腳踏車,沒有被禁止上路,但使用者必須遵守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333法令)的相關條文。
他說,只有符合MS 2514-馬來西亞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即時速低於25公里,獲允許上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