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周一(25日)向聯邦法院入稟上訴申請書,提出了94項他必須從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獲判無罪的理由。
納吉入稟的上訴申請書,當中所列出的其中一個理由,上訴庭在確認高庭裁定控方就所有7項指控證明上訴人(納吉)的表面證據成立,並要他自辯時,在事實及/或法律上犯了錯誤。
納吉是通過沙菲宜律師樓入稟上訴申請書,聲稱對兩個法庭根據各自的整體判決作出的事實和法律上的嚴重錯誤感到受屈,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上訴人認為上訴庭及高庭的判決理由存在嚴重錯誤。
指2法庭皆犯錯誤 「上訴庭在確認高庭的事實或推斷的調查結果時,存在事實或法律錯誤,這些事實或推斷沒有得到充分證實。」
「兩個法庭在事實和/或法律上都犯了錯誤,因為未能正確評估證據,未能認識到已證實和未證實的事實之間的區別,以及允許做出的推論與僅基於提議、毫無根據的指控、懷疑、猜測以及謠言。」
納吉指出,兩個法庭使用他們的邏輯或理由,而非口頭或書面證據來考量所有指控的要素來作出裁決,在每一項不利於他的事實的裁決中,都犯了事實或法律錯誤。
「我將提出上訴庭和高庭的錯誤和控方的行動,即這些錯誤剝奪了上訴人在聯邦憲法下的權利,導致我在未能獲公平和公正的審判時,造成嚴重的不公正。」
2021年12月8日,上訴庭維持高庭對納吉在挪用4200萬令吉SRC 資金案中的定罪,以及12 年監禁和2億1000萬令吉罰款的刑罰。
由沙巴和砂拉越首席大法官阿邦依斯甘達領導的3人法官小組是在4月11日一致決定,將允許納吉提交上訴請願書的最後期限延長至周一,另兩名法官為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納麗妮及拿督林添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