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昨日入稟的上訴申請書中,提出了94項他必須在SRC國際公司案件中無罪釋放的理由。
根據納吉向聯邦法院所入稟的上訴申請書,當中所列出的一項原因就是上訴庭在確認高庭裁定所有控方就上訴人(納吉)的7項控狀中的表面證據確鑿,並要求他為自己辯護時,在事實和/或法律中出現錯誤。
納吉昨日通過沙菲宜律師樓入稟上訴申請書,聲稱對兩個法庭根據各自的整體判決作出的事實和法律上的嚴重錯誤感到受屈,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上訴人認為上訴庭及高庭的判決理由存在嚴重錯誤。
「上訴庭在確認高庭的事實或推斷的調查結果時,存在事實或法律錯誤,這些事實或推斷沒有得到充分證實。」
「兩個法庭在事實和/或法律上都犯了錯誤,因為未能正確評估證據,未能認識到已證實和未證實的事實之間的區別,以及允許做出的推論與僅基於提議、毫無根據的指控、懷疑、猜測以及謠言。」
納吉進一步指稱,兩個法庭在發現不利於他的事實時,在事實和/或法律上都犯了錯誤。
他說,法庭在使用他們自己的邏輯或理由,而不是口頭或書面證據來對所有指控進行調查時,在事實或法律上也犯了錯誤。
因此,納吉表示,他將提出上訴庭、高庭的錯誤以及 控方的行動,即否決上訴人在聯邦憲法下的權利,導致他在上訴時未能獲得公平公正的審訊,對他造成了嚴重的不公正。
納吉在今年4月11日提出申請,讓他可以在4月25日之前入稟上訴,以撤銷他在SRC國際公司挪用 4200 萬令吉資金案中的定罪,法院今天批准了他的這項申請。
2021年12月8日,上訴庭維持高庭對納吉在挪用4200萬令吉SRC 資金案中的定罪,以及12 年監禁和2億1000萬令吉罰款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