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哈末法依茲的代表律師阿茲魯是引用納吉在SRC國際公司案中7項控狀罪成,但獲准在上訴期間暫緩入獄服刑的案例。
由拿督斯里卡馬魯丁、拿督仄莫哈末和拿督哈欣韓沙組成的三司,一致批准莫哈末法依茲的暫緩服刑申請。
卡馬魯丁說:「我們同意,在他就他的罪成裁決和刑罰所提出的上訴有結果前,暫緩執行(入獄)刑罰。」
法庭也批准莫哈末法依茲以3萬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外,以及必須每兩周一次赴吉蘭丹哥打峇魯的賓再警局報到,直到上訴庭聆審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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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25歲被告莫哈末法依茲在地庭被判重傷42歲的努斯哈山罪成。
他被指於2019年6月26日晚上7時在丹州哥打峇魯的一甘榜犯罪。
地庭法官當時宣判他入獄7年及鞭笞兩下,惟批准他在向高庭提出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刑罰。
高庭在2020年12月14日維持地庭裁決,以及不批准他在上訴期間暫緩入獄服刑。
湊巧的是,納吉也是跟莫哈末法依茲一樣於2020年7月28日這一天,在吉隆坡高庭被判罪成。
納吉所面對的3項失信和3項洗黑錢控狀,每一項被判坐牢10年,以及濫權控狀坐牢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若無法繳還罰款,則須以坐牢5年取代。
高庭當時批准讓納吉暫緩執行刑罰,以及以200萬令吉保外。
上訴庭在去年12月8日維持高庭裁決,也同樣批准他暫緩入獄服刑和繳付罰款,直到他向聯邦法院所提出的最終上訴有結果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