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明審理上訴申請 律師:若能提出有利法律論點料可獲上訴准令

2022-04-17

(吉隆坡17日訊)少年夜騎腳車遇車禍案女司機沈可婷針對新山高庭法官判處她罪名成立,監禁6年及罰款6000令吉一案所提出上訴申請,明早將在布城上訴庭審理。

遠景研究中心(CENBET)聯合主席兼執業律師顏炳壽表示,上訴准令申請並不是正式審判,因此律師只需要給予適當的理由,例如此案是社會議論的案件以及高庭沒有遵循過去的判例作出裁決。

「上訴庭願意接受你的上訴要求,才擇日審判,在那之前還有很多文件要呈交,包括推事庭的記錄和高庭的記錄,等候高庭法官的判決的判詞,完整的判詞,上訴庭才能審判。」

「因此我估計明天上訴庭若允許沈可婷上訴,那麼她的律師一定會要求暫緩執行坐牢的決定,如果法庭允許,她可以暫時離開牢獄,等候下一輪的上訴審判。」 

顏炳壽今日在接受《東方日報》訪問時也提到,調查官提呈給法庭的報告中,衝擊點發生的位置存有疑問。

顏炳壽他說,推事庭從大馬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院(MIROS)獲得的科研報告顯示,A衝擊點的車速為每小時44.50公里,而B衝擊點的車速為75.8公里。

其中,推事庭以車速較緩的數據為考量,而高庭則相反。

因此,顏炳壽認為根據刑事法程序,推事庭是正確的,而高庭的裁決並沒有根據現有的判例。

「當存在2個可能性的時候,法庭只能選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而不是對被告有害的證據,法庭只能取其輕,不能取其重。換句話說,沈可婷沒有超速。」

另一方面,馬來西亞貪污監督機構顧問兼人權律師拿督楊錦成表示,根據《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50(2)條文闡明,只要提出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上訴庭就有可能允許上訴准令。

他認為,何謂「魯莽」以及為何建議她作出無宣誓自辯,很大可能是案件的有關法律問題。

楊錦成他指出,律師在提呈申請時,也能夠以此案為公共利益案,作為其中一項論據。

沈可婷被控於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魯莽及危險駕駛,導致8名騎腳踏車的少年死亡,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兩度被推事庭宣判無罪釋放的沈可婷,在控方提出上訴後,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於4月15日推翻推事庭的判決,宣判其罪名成立,監禁6年及罰款6000令吉,並且不允許保釋,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沈可婷代表律師較後提出上訴,案件被安排於明天(18日)上午9時,在布城3號上訴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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