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可婷代表律師若不稱職影響裁決 人權律師:上級法院有權重審

2022-04-16

(吉隆坡16日訊)新山高庭日前推翻推事庭的裁決,改判5年前少年夜騎腳車遇車禍案女司機沈可婷魯莽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成立,同時宣判她即時入獄不得保釋,引起民眾憤憤難平,甚至有者懷疑沈可婷代表律師的專業性。

有網民質疑,為何沈可婷代表律師沒有事前準備好上訴和暫緩行刑的申請,以及為何讓沈可婷在表罪成立後選擇無宣誓自辯,使其供詞說服力打折等。

因此,對於有民眾查詢,當事人是否能夠以不稱職的律師為由,向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馬來西亞貪污監督機構顧問兼人權律師拿督楊錦成發表文告指出,確實能夠以出庭的律師不稱職為由,對案件提出上訴,但這屬於一個狹隘的理由。

「一般來說,只有在初審的法官犯了法律錯誤,或誤解證據的情況下,針對定罪的上訴才會成功;而如果無法點出法官的誤解或犯錯,則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

楊錦成坦言,在我國的司法範圍中,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等人都可能犯下錯誤,因此造成法庭誤判的風險是存在的,而更令人擔憂的是,誤判會造成當事人可能因此被監禁或處決。

他指出,這包括如果當事人的代表律師,未能在第一審時在法庭舉出相關的事實和證據,或沒有進行宣誓作證,那在後期或上訴過程中,便很難再引入新的證據,令到當事人處於劣勢。

他表示,在馬來西亞,如果律師的不稱職是導致不受歡迎的判決或懲罰的理由,有時上級法院可能會下令重新審判。

他說,因為代表律師的失敗,導致審判不符合聯邦憲法第 5(1) 條款中設下的最低公平標準。

「簡而言之,指責律師無能的證據,必須是明確的和壓倒性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被剝奪了公平審判,導致司法不公或錯誤決定。」

「我國的聯邦法院,最近就雅哈亞胡先(YAHYA HUSSEIN MOHSEN ABDULRAB v. PP [2021]) 案作出裁決時,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慕便曾結論,在高等法院審判期間處理此案的律師『公然無能』;同時她也指因律師的公然無能,而剝奪了上訴人相當開放的無罪釋放機會,從而影響了審判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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