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是吳薛宏(40歲,美髮師)和梁偉明(41歲,室內設計師),他們各面對一項非禮控狀。都不認罪,經審訊後,兩人在星期二(7月5日)被判罪成。
受害私召車男司機案發時28歲,為了保護受害者,媒體不得報道可能泄露受害者身份的資料。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兩名被告是2018年11月11日,晚上10時許,在丹絨巴葛的尼路一帶喝酒,直到隔天凌晨1時許。
由於兩人分別住榜鵝和後港,因此決定共乘私召車回家,結果卻在途中非禮受害者,包括親吻臉頰、非禮對方胸部和下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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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案發時在中央快速公路上行駛,他曾多次要求兩人停手,但他們卻充耳不聞,只有一次在碰到警車經過時,兩人才暫時停手。
梁偉明在後港下車之後,吳薛宏便從后座換到前排乘客座,繼續非禮受害者。
抵達榜鵝時,吳薛宏要求受害者留下來陪他,但被拒絕。他後來指示受害者把車開到多層停車場,讓他到附近小解。受害者趁吳薛宏下車後,立即開車離去,併到警局報案。
根據受害者的說法,他當時對兩人感到害怕,也擔心中途拒載會被暫停開私召車,才會繼續把兩人送回家。他後來顧不及車資,一看到吳薛宏下車就趕緊開車離開,事後通報公司,也把吳薛宏留在車上的背包交給警方。
梁偉明否認非禮受害者,他辯稱自己上車就睡著,到家後就下車。
吳薛宏則沒有否認對受害者做出上述舉動,但他稱自己親吻受害者時,對方曾朝他微笑,他因此相信受害者同意讓他這麼做。
兩名被告的辯護律師說,受害者全程沒有求助,而且是為了偷走吳薛宏的物品,才會把車開走並報警誣告他們。
法官發表裁決時說,受害者的供詞較為一致,兩名被告的供詞則前後矛盾,而且不合理。吳薛宏也曾在口供書中,坦承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
法官說,若受害者真的對吳薛宏有愛意,他不會突然拋下吳薛宏把車開走,受害者事後還把吳薛宏的物品交給警方,顯示他並非要偷取對方的物品,也沒有理由報警誣賴兩名陌生人。
法官諭令,案件展延至周四(7月7日)下判。(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