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45歲的黃姓女司機,她被控於2020年10月19日下午2時,在東山路處,沒有讓行給直路行駛的摩哆。
因此,她被控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119(2)條文,並與相同128(1)條文通讀。在該條文下,牴觸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此案在審訊過程中,控方共傳召了3名證人,辯方也傳召了2名證人出庭供證。
今日,承審推事宣判被告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800令吉或坐牢2個月替代之。同時,被告也被諭令須繳付主控官的1500令吉堂費或坐牢2個月替代之;被告繳付罰金及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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