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5日訊) 一名陸路交通局助理執法官員涉嫌長期向一間運輸公司收賄,今日面對12項控狀時否認有罪,獲准以4500令吉保釋。
現年40歲的阿末加米爾今早9時許,在甲州反貪會官員的押送下,抵達愛極樂地庭。
根據第一至第十項控狀,被告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間,在野新縣萬里望一間銀行,接收一間公司經理總共5000令吉的賄賂。
被告行為已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外,被告也面對兩項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的控狀。
控狀皆指出,被告透過線上轉帳方式,接受上述公司提供的3500令吉賄金,作為不對付該公司的酬勞,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
在此條文下,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不少於5倍賄金數額或1萬令吉,視何者較高。
被告在聆聽所有控狀後,不承認有罪。
本案主控官反貪會依旺沙副檢察司建議法庭,以4500令吉作為保釋條件,同時另設附加條件。
被告在沒有代表律師陪同下,在求情時表示他須照顧2名孩子,其中一人為殘疾人士,希望法庭減少保釋金。
地庭法官伊莉莎白峇也旺最後批准被告以45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釋,並諭令被告交出國際護照及每個月須到反貪會辦公室報到。此案將於9月15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