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萬行賄釋放5友人 商人今早芙蓉地庭面控認罪

2022-07-04

(吉隆坡4日訊)一商人今在森美蘭州芙蓉地庭,被控企圖向警方行賄20萬令吉,以釋放5名涉嫌投資詐騙的友人而俯首認罪。

現年34歲的莫哈末再益阿山,是在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b)條文下被控兩項指控,以及在刑事法典第214條文(試圖行賄)下,被控一項指控。

被告今早於芙蓉地庭,在法官魯斯漢魯迪夫面前聆聽通譯員宣讀控狀後,即場認罪。

根據控狀,被告是與另外一名尚在潛逃的男子,一起犯下上述3項指控。

針對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b)條文下兩項指控,被告與另一嫌犯,被控於去年11月14日,向一名警察提供20萬令吉現金賄賂,以誘使他不要對其5名朋友採取法律行動。

至於另一項指控,被告則被指於去年11月14日,以20萬令吉現金賄賂一警官,以免對5名涉嫌投資欺詐被扣留的5名友人採取法律行動。

根據上述控狀,被告的5名友人於去年11月13日,在森美蘭州汝來區的一處住宅中,因涉及投資欺詐罪而被捕。

法官魯斯蘭魯迪夫隨後作出判決,宣判被告罰款10萬令吉,若未能支付罰款,將被判處監禁24個月。同時,被告用以行賄的20萬令吉,將由反貪污委員會沒收並轉交政府。

代表反貪污委員會處理上述案件的主控官為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

據消息人士透露,涉行賄的被告於昨天早上8時30分,在吉蘭丹州巴西馬的Bunut Susu警局,被反貪污委員會逮捕,並於今天被帶上地庭。

他補充,有關逮捕行動是由反貪污委員會和馬來西亞皇家警察(PDRM)合作進行。

他透露,被告此前曾被警方拘留,目前則在「防範罪案法令」(POCA)下接受警方監視,因為被告還涉嫌參與投資欺詐集團或涉及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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