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里18日訊)馬來西亞在2024年6月為止,總共有17萬2320人被判破產,而截至今年6月為止,我國總共有10萬5918宗破產案在「第二次機會」政策下脫離窮籍。
大馬報窮局砂拉越副局長劉懿萱今日在接受《詩華日報》採訪時表示,當局在全國積極推動「第二次機會」。
她表示,「第二次機會」政策脫離窮籍是首相拿督斯里安華提呈2024年財政預算案時宣布。藉此給予少量債額的破產人士第二次機會,讓他們過上新生活,進而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報窮局根據團結政府的昌明議程,在A1695法令正式生效的一年內為13萬名破產者脫離窮籍。
她指出,報窮局是首相署法律部署下的部門,其主要是管理及處理破產案件、公司清盤、協會和工會解散等。全馬有21間分局,其中砂拉越在古晉、詩巫和美里設有分局。
破產是指當一個人無法償還債務或資不抵債時,他本身作為一名債務人(欠債人),或者他的債權人(債主)就可以向法庭發起申請,在法律上宣告欠債人破產。從2021年1月9日起,最低債務限度為10萬令吉。
破產的審理需要經過民事法庭,債權人向法庭申請破產通知書(notis kebanrapan),法庭會將破產通知書發給欠債人。而這個破產通知書發出兩次後,不管欠債人有沒有接受,都會當作已經送到欠債人手上。
欠債人在收到破產通知書後,必須在7天內給予回應,或向債權人取得共識。
若債權人沒有在7天內給予回應或向債券人沒有撤銷破產申請,該破產申請將成立。
當一個人無法償還債務,而被債券人起訴判入窮籍,或者自主提出破產申請時,就是屬於報窮狀態。
如果債券人和欠債人無法就償債方案取得共識,報窮局將會宣布談判失敗,然後通知法庭宣判欠債人破產。
當成為破產人士後,法庭將會委派一名報窮總監(Ketua Pengarah Insolvensi, KPI)來管理和分配資產來公平有序地攤分給債權人還債。
當被宣布破產後,你將無法擁有任何財產,並且在沒有獲得報窮總監的允許下,不准出國、不准經營生意和公司或就業限制以及無法擁有個人銀行戶頭。
在「第二次機會」政策協助脫離窮籍的包括在1967年破產法令(360法令)第33A和在第33C條文下的自動脫離窮籍的人士。
破產者脫離窮籍有兩個政策,即「小額債務豁免」和自動脫離政策。
「小額債務豁免」是給予債務少於5萬令吉,且符合條件者,即破產令已超過5年或以上,沒有法院訴訟程序或在360法令下被調查者。
另外,年齡40歲以下的破產者,債務少於20萬令吉的破產者也可以在此制度下申請脫離。
另一項是自動脫離窮籍是給予追溯適用,並且破產人可以從提交法定表格(資產債額表)之日起3年內獲得脫離,並且滿足條件(其中包括破產付款的金額)。
脫離窮籍的重要條件在於破產者必須親臨最近的報窮局,提交事務表明表,提交6個月內的收入和支出表,以及每個月分期付款協議。
只要債務尚未解除,破產人就必須遵守第360法令的各項條件和限制。
申請者可以親自到最近的報窮局,在特定因素下以書信、電郵或填寫破產總監釋放申請表,並且提交給報窮局進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