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日訊)檳城高庭諭令《中國報》及《光明日報》就3年前所刊登的誹謗性新聞,向前財政部長林冠英支付15萬令吉的賠償金。
《中國報》和《光明日報》所刊登的新聞涉及一名商人的言論,該商人被內陸稅收局追討240萬令吉的欠稅,而該名商人在2019年的言論中暗示稅收局對其採取行動是因受到林冠英的唆使,並獲得兩家媒體的報導。
《中國報》新聞網站是2019年5月13日發布新聞,而《光明日報》隔日以印刷版刊登新聞。
根據《自由今日大馬》報導,法官瑪吉韓查在宣判時說,兩家媒體在報導此新聞前,並沒取得林冠英的回應。
他諭令《中國報》和《光明日報》一共需賠償12萬令吉的賠償金及3萬令吉堂費。
據了解,這兩家媒體是採訪檳州各姓氏宗聯委前主席張威如的新聞發布會,而對方指被內陸稅收局追討240萬令吉稅務。
根據法庭文件,張威如指在他向拉曼學院捐款50萬令吉後,「無意中」讓拒絕資助該機構的林冠英感到不安。他也說,在他捐款後,就被稅收局追討240萬令吉欠稅,也被禁止出國。
林冠英認為,張威如的言論使他看起來像是濫用了他作為時任財政部長的權力,並「濫用」稅收局來對付張威如。
林冠英強調,這些言論「嚴重損害」了他的品格及聲譽,並補充《中國報》和《光明日報》理應維護新聞專業。
至於《中國報》和《光明日報》則告訴法庭,他們在新聞發布後欲尋求林冠英的回應,但林冠英拒絕置評。
林冠英的代表律師是慕勒里,而《中國報》和《光明日報》代表律師為游文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