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森美蘭州的男被告在甲州某電子廠工作,他今日在沒有代表律師的陪同下出庭面控。他今日在第二地庭共面對4項強姦、4項非禮和1項違反性行為罪。
被告在所有控狀一一被念出時,在法官莫哈末沙比裡面前承認在今年6月16日晚上10時許,在甲市峇章柏邁某公寓的房內,逼迫13歲的受害者口交,為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77C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過5年,但不超過20年,以及鞭笞。
被告否認其餘8項控狀,即今年6月16日晚上10時至17日晚上10時,強姦、親吻13歲受害者的嘴唇、胸部和下體,以及逼迫對方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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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上述行為已牴觸觸犯刑事法典第376(2)條文及2017年兒童性行為法令。
被告在求情時,表示本身已婚,並與妻子育有2名孩子,要求法官減輕刑罰。
無論如何,此案由甲州檢察主任阿末沙查里和副檢察司莫哈末納茲霖主控。阿末沙查里要求法官基於身為成年人的男被告誘拐年僅13歲的少女,而嚴懲被告,建議坐牢至少10年,作為教訓,同時也作為社會借鏡。
法庭最終宣判被告坐牢9年及鞭3下,刑期從被補日,即6月25日算起。至於其他被告否認的控狀,擇定本月28日過堂,以允許被告聘請代表律師。
根據案情,受害者的母親於今年6月16日接獲通知,指受害者在放學後,上了一輛白色轎車,便向警方投報。受害者在6月18日回到家中,告知家人遭人性侵,以及被迫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