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莫哈末扎益阿山(34歲),被控與一名潛逃中男子,於2021年11月14日,凌晨1時20分在汝來廣場路邊車內,蓄意以20萬令吉賄賂一名警員,作為不對在2021年11月13日被捕,涉及投資詐騙案的5名男子採取對付行動,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214條文(獻議饋贈以換取掩護罪名)。
被告今早被帶上芙蓉地庭面控時,在翻譯員念出控狀後,被告向法官魯斯漢洛菲俯首認罪,因此被判罰款10萬令吉。
倘若無能力繳付罰款,將以入獄24個月作為代替。
此案主控官為拿督萬沙哈魯丁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為卡瑪阿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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