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分別在北海第一及第二刑事地庭面控。
案中的受害者是姐妹關係,案件由艾莎阿胡瑪雅副檢察司及斯卡仄穆拉提控。他們皆建議法庭不允許被告保外。
被告求情時則希望法官允許保外,因需要照顧其生病的妻子。
法官諾哈雅蒂及諾愛妮在聆審後,都同意不准被告保釋外出,以免對受害人造成干擾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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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相關案件展延7月29日過堂,以進行文件處理手續及讓被告聘請律師。
被告是在北海第一刑事地庭面對10項強姦及7項非禮提控,指被告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在威中巫金16甘榜斯多住家,強姦當時只有5歲的女童。
被告也分別被控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強姦該名女童。
被告在刑事法典376(1)(e)條文下被控,一旦罪名成立,將面對最高監禁20年以及鞭笞刑罰。
被告在第一刑事法庭也面對另外4項非禮提控,控狀指被告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及2021年3月期間,非禮女童即撫摸女童胸部及身體,觸犯2017年兒童性侵害法令第14(a)條文。
被告在第二刑事地庭面對3項強姦及3項非禮案提控。控狀指被告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威中巫金16甘榜斯多住家,強姦當時只有7歲的女童,牴觸刑事法典376(1)(e)條文。被告的另外2項強姦案,指被告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及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相同地點強姦該名女童。
另外,3項非禮案提控指被告在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及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禮該名女童即舔及女童私處,牴觸2017年兒童性侵害法案第14(d)條文。
在通譯員念出控狀後,被告表示對控狀明白,但否認所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