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莫哈末法克魯在愛極樂地庭面對2項控狀。
首項控狀指出,被告於今年3月11日晚上10時30分,在甲中央縣一間酒店,性侵15歲的女受害者。
次控狀則指被告於今年3月13日晚上8時30分,在甲中央縣一間酒店,在女受害者頸部留下吻痕。
被告上述行為已牴觸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4(a)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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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及鞭笞。
被告聆聽控狀後,在法官瑪茲雅佐阿麗面前否認有罪。
案件主控官英丹麗雅娜副檢察司建議法庭,以5萬令吉作為被告保釋條件。
被告代表律師諾阿茲里在求情時表示,被告仍是一名學生,被告的父親收入不穩定,為此懇請法庭減低保釋金。
瑪茲雅最後允准被告以9000令吉保外候審,同時諭令被告不得騷擾案件受害者,案件擇定7月29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