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夫人羅斯瑪再次入稟高庭,挑戰哥巴斯里南的主控官委任程序,高庭擇定6月30日聆聽其申請。
據當今大馬報道,吉隆坡高庭原定7月7日宣判砂校太陽能合約電供弊案的判決,但羅斯瑪以委任有問題為由,要求法庭裁決此案控訟無效,此前向高庭、上訴庭和聯邦法院的上訴申請皆被駁回。
羅斯瑪是在6月24日入稟法庭,提出新的申請,並委託Messrs Akberdin & Co律師樓處理,並將總檢察長、馬來西亞政府及哥巴斯里南列為本案的答辯方。
羅斯瑪要求法庭宣判委任哥巴斯里南為副檢察司的三封法定任命書是不合法的,日期分別是2020年7月8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11日。
要求三次任命無效 羅斯瑪要求法庭宣判第一份任命書是無效的,因為該任命書是由時任總檢長依德魯斯哈倫於2018年7月8日簽署的,實際上應該交由時任總檢長湯米湯姆斯於2018年11月15日,即本案提控之前簽署。
同時,由於湯米湯姆斯在《我的故事:曠野中的正義》一書的敘述,任命哥巴斯里南是處理一馬公司案而非羅斯瑪的砂校電供案,與案件不相符,因此羅斯瑪認為第二份任命書也是無效。
至於第三份任命書無效的理由,羅斯瑪稱:「我身為砂校電供案的被告,應該宣判為無罪釋放。當局是援引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A)條文提控我。」
羅斯瑪的代表律師阿克貝丁受詢時指出,法官阿末卡瑪(Ahmad Kamal Md Shahid)將在6月30日聆聽羅斯瑪的申請。
7月7日下判 今年60歲的羅斯瑪,在本案面臨三項控罪,即在2016和2017年間,向日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經理賽迪阿邦索賄1億8750萬令吉,以及分別收賄150萬令吉及500萬令吉,以幫助後者取得價值12億5000萬令吉的砂拉越鄉區學校太陽能混合電供計劃。
一旦罪名成立,羅斯瑪或被判最高監禁20年,或5倍賄金的罰款。雖然羅斯瑪申請撤銷此案,但皆以失敗告終。吉隆坡高庭擇定7月7日宣判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