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茲利告訴吉隆坡地庭,查魯指示他尋求匿名的第三方的服務,以獲得偽造的文件,隨後憑文件獲得公司開出支票,作為賄賂林冠英的匯款。
他聲稱,已向未具名的中間人支付了 1萬至1萬5000令吉,以獲取偽造的文件。
「我確認查魯通知我關於向林冠英的行賄,部分款項是根據偽造文件進行支付的。」
稱末親眼目睹移交賄款 同時,在林冠英辯護律師哥賓星(Gobind Singh Deo)的交叉詢問中,阿茲利承認,他只是從扎魯那裡聽聞關於向林冠英支付了賄金的消息。
他承認,他沒有親眼目睹這些所謂的賄賂金被移交的過程。
早些時候,查魯作證說,林冠英在2013年「笑著接過」該公司支付的10萬令吉賄賂。
林冠英面對4貪污指控 林冠英被指在價值63億的檳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計劃合約上涉嫌貪污,進而面對4項指控。
根據第一項修改控狀,林冠英在擔任檳州首長期間,於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利用職權向商人查魯所擁有的公司索賄330萬令吉,以協助獲得總值63億4138萬3702令吉的檳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約。
第二項修改控狀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擔任檳州首長期間,向查魯要求其日後盈利的10%,作為協助該公司獲得相同工程合約的酬勞。他被指於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至於另外兩項控狀,林冠英被指致使兩塊總值近2億零880萬令吉的檳州政府土地,脫售給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發展商,牴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