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男被告(26歲)從被捕日起坐牢11年,6次鞭笞。27歲的第二女被告則坐牢10年後交移民局處理。
兩人在地庭法官阿旺克里斯納達馬末面前,承認觸犯刑事法第395與397條文。
據控狀指出,兩人與另一尚未落網的男子,於6月14日凌晨2時30分,在斗湖發佳犯罪。
他們持武器搶劫27歲男子的一台黑色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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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受害人電召代步汽車,汽車由一女子駕駛,當時車后座藏了兩人。
女司機及兩男動手搶劫受害人,搶劫過程中其中一人更亮出小刀,受害人左食指因而受傷。
阿旺表示,案件將作為公眾乘電子召車的安全借鑑,因此予重判以示警戒。
此案主控官是蘇海米副檢察司。